钧日研训:监察法学护人权 涉外工程添锦绣
发布时间:2025-01-04
2025年伊始,河北钧日律师事务所开展《监察法修订精神》和《国际工程风险识别与谈判》两场专题研学迎接新年。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1月3日下午,钧日全员在民会室研讨《监察法》,冯路钧主任主讲修法的宗旨精神,并详细剖析监察机关职责、监察范围、权限、监察程序以及对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监察法指导原则沿用“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本次修订增加“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等一些列因应时代发展、提高监察法治文明的原则。
在遵守法定程序方面,监察权限和程序增加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等规范监察机关办案程序、保护监察对象人身权利的内容,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变相延长留置时间的现象。在保障合法权益方面,新修订监察法增加了严格规范违法财物处理的内容,并对财务利害关系人的救济程序赋予法定申诉的权利。为保证调查人员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监察法》要求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经依法审批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制度有力地保护了监察工作的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讲课结束后,全体人员结合《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监察证据、监察措施与刑诉证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做了比对解读,准确把握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所应遵循的伦理准则。
1月4日,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涉外专业委员会举办“涉外工程相关法律课程培训”。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专家委员张浩律师解读了涉外工程中广泛适用的FIDIC合同体系银皮书文本,冯路钧主任与来自石家庄和邢台七十余名涉外律师参加培训。
张浩律师从国际上通行的合同风险三种承担学说谈起,介绍了国际工程领域业主承担风险原则和三个合同文本体系及适用范围,并重点对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制定的FIDIC合同1999版本进行解读。他以《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的合同条件结构20条156款为线索,介绍了“合同文本选择、开工条件、设计责任、EOT条款、变更条款、误期违约金、缺陷责任及缺陷责任期、索赔程序、责任限制、合同条件整体认识”等十个方面的风险要点与谈判中需要把握的关键原则,并以案释法极具实务地辨析了银皮书的“一般规定、雇主及管理、承包商、设计及员工、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试验、雇主接受”等工程领域环节实体权利义务,给出了“缺陷责任、竣工后试验、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由雇主终止或承包商暂停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及不可抗力、索赔或争端和仲裁”等法律视角的观点和看法。他把涉外工程业务比喻为涉外业务皇冠上的明珠,鼓励大家在把握合同条款的同时、更要注意从整体上辨析民事和刑事风险,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形成律师独特的思想体系,提供高质量的涉外工程法律服务。
两场培训恰逢其时。监察法的修法精神和宗旨在于保护人权、不断提高监察法治文明,国际工程合同法律实务有助于国内企业走出去更好开展建设。“同心共赴、专业守护”,钧日人一如既往地强化服务能力,无论内外向全社会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钧日行:精进服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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