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日堂:迟延履行期间是否计算利息
发布时间:2018-04-19
迟延履行期间是否应计算一般债务利息?
张 朝 阳
【案情简介】
某法院生效判决书判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11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的利息”,同时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为2011年12月29日前。后本案采用移送执行方式启动强制执行。
问: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11月16日的迟延履行期间,是否应计算一般债务利息?
【律师解答】
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判决确定的履行限限,该段时间属于迟延履行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判决未确定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的,不予计算。
本案生效判决未确定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应不予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张朝阳律师,河北大学,证券从业资格,任民盟河北省直工委科技二总支部辅导员。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与代理、金融债权、公司破产、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各类侵权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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